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肅考風、考紀,杜絕考試違紀作弊行為,促進學風、校風建設,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号)、《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12年1月5日修正),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學生(含全日制學生和繼續教育學生)在讀期間參加的所有(校内外)考試(包括教學計劃中所有課程的結業考試、全國大學英語等級考試、全國英語應用能力考試、全國和省級計算機等級考試等)。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者;
(三)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者;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者;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者;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者。
第四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考試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頂替他人參加考試者;
(二)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者;
(三)把有關考試的内容寫在身上、課桌上或考試時視力可及的其他地方;
(四)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題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者;
(五)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六)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者;
(七)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帶出考場者;
(八)采用各種手段(抄寫、拍照等)将考試試題帶出考場外者;
(九)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者;
(十)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十一)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或未經監考老師同意傳、接物品者;
(十二)以各式方式在試卷、答卷上标記考生識别信息者;
(十三)利用QQ群或微信群進行群舞弊者;
(十四)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五條教務部門、考試工作人員或閱卷教師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者;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證屬實;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對考試違紀者,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第二次終止考試,情節較重者該科考試成績以零分計。
第七條對考試作弊者,分别給予下列處理:
(一)第一次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紀律處分,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直接重修,取消學位授予權;
(二)利用QQ群或微信群等形式參與集體舞弊者,給予留校察看一年的紀律處分。
(三)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在校期間第二次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頂替他人參加考試者(含校外代考);
(3)利用QQ群或微信群等形式組織群舞弊者。
第八條 凡違反《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條新增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九條凡考試作弊學生,須在當堂考試結束後2小時内寫出書面說明(含作弊情節及本人認識)交教務處。當堂監考的至少2名監考教師或巡考人員在考試結束後應立即将“考場情況登記表”及相關材料交教務處,并在試卷上注明“考試舞弊”字樣,試卷随原班級存檔。教務處核實舞弊學生情況後,按規定程序給予相應處分決定。
第十條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具體申訴及複核程序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并在受理後30日内,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複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鑿,适用依據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适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部門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十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考試學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考試中作弊學生的相關信息。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删除、變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湖南城市學院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