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城院發〔2025〕19号
關于印發《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
《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已于2025年3月19日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 2025年3月20日
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紀校風建設,營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增強學生紀律觀念,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具體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學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科學生,已經入學報到、尚處在學籍複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條例。
第三條 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情節嚴重的,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四條 學校在對違紀學生的處理過程中,應當:
(一)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二)處分與學生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
(三)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恰當。
第五條 學生對違紀處分有陳述、申辯、申訴等權利。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予處分:
(一)主動交代錯誤事實,有立功表現者;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紀後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者;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誘騙者,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态度好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分:
(一)重犯、屢犯或同時違反本條例兩項以上者;
(二)打擊、報複、威脅、恫吓檢舉人、證人或違紀處理人者;
(三)違紀群體中的策劃者、組織者或為首者。
第二章 違紀及處分
第八條 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章,受到國家機關處罰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構成刑事犯罪,受到刑罰處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尚未構成刑事犯罪,但受到國家機關處罰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含留校察看,下同);
(四)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九條 偷竊、詐騙國家、集體、私人财物的,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作案價值在2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作案價值在200元~5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作案價值500元~1000元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作案價值在1000元~20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作案價值在20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結夥作案者,按本條第一款所列處分加重一級處分;結夥作案組織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雖未竊得财物,但經保衛部門或公安機關确認有偷竊事實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作案手段惡劣或屢次偷盜者,無論作案價值多少,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為盜竊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進行掩蓋及知情不報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六)參與分贓、銷贓者,參照本條第一、二、三款處理。
第十條 違反學校有關管理規定,存在不誠信行為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私自轉讓、使用學校科技成果者,經有關單位估價後,按偷竊公共财物論處;剽竊他人科技成果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故意洩露國家機密、洩露學校科技成果及其有關指标、資料等技術機密,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提供或販賣私刻公章、他人私章、證件、檔案等僞造物品謀取不正當利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購買或使用上述物品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在學校處理的各類違紀事件中,知情不報、包庇隐瞞事實真相或為他人作假證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未經批準,一學期内累計曠課達10~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20~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40~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50學時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曠課學時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二條 聚衆鬥毆、肇事、打人及提供、使用兇器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聚衆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劃者、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動手打人未緻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緻他人輕微傷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緻他人輕傷及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尋釁報複或持械打人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為打架鬥毆提供或使用兇器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被邀參與聚衆打人或打群架,雖未動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擴大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七)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八)經預謀策劃的打架鬥毆、勾結校外人員打架鬥毆、持械鬥毆或者聚衆鬥毆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九)私藏、攜帶公安部門管制的刀具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有前述各款中兩款或兩款以上所列錯誤者按相應的處分中重的一種再加一級或兩級(最高為開除學籍)給予處分;
(十一)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務損失及醫療費用,一律由責任者承擔,若責任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者,由公安機關或學校根據具體情況裁定各人的賠償份額。
第十三條 賭博(含變相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除沒收賭具、賭資外,區分不同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參與賭博,情節較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參與賭博,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自己未參與賭博但給人提供聚賭條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故意損壞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損壞财物的價值給予下列處分:
(一)損壞價值不足100元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損壞價值在100~5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損壞價值在500~1000元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損壞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故意損毀校園廣播、電視、電話、網絡等通訊線路或設備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故意違反實驗、實習操作規程,給國家、學校财産造成較大損失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擾亂公共場所(包括學生公寓)正常秩序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煽動、組織聚衆鬧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具有尋釁滋事、侮辱诽謗等情節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非法出版散發未經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的責任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制作、複制、傳播、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亂塗、亂寫、亂畫、亂張貼、亂挂放或故意破壞學校環境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校内使用明火、燃放鞭炮、故意打砸公共設施,擾亂校園正常秩序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重大損害或惡劣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四)在校内違規使用電熱設備、亂拉電線、違規安裝電器、插座的,除恢複原狀外,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後果者,賠償有關損失,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後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在校内酗酒或酒後肇事的,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處分;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未經批準,私自在校園内從事以個人營利為目的的經商活動,又不聽勸阻者,除沒收其經營的物品和所得款項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無理取鬧,拒絕、妨礙有關人員執行公務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擅自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讓其進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在寝室飼養寵物等其他擾亂宿舍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未經請假徹夜不歸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已由學校安排在學生宿舍住宿,卻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給予記過處分;對屢教不改,拒絕搬回學校安排的學生宿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其他違反《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影響學校聲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參與或介紹色情服務活動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從事賣淫、嫖娼等活動以及介紹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與不良網絡貸款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從事不良網絡貸款中介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違反學校有關規定,擅自舉辦募捐、接受贊助、收取活動經費或團體會費的負責人、責任人,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閱讀、觀看、複制、傳播、出租、制作淫穢書刊、淫穢錄像、淫穢網站或其他淫穢物品者,視情節分别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組織、宣傳、參與封建迷信、邪教或非法傳銷等對學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未經審批的集會、靜坐、遊行、集體簽名等團體活動,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其他有損大學生形象、影響學校聲譽、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根據其不良影響程度予以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利用網絡違紀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學校或他人計算機、電話或其他設備,給學校或他人造成較大損失者,賠償經濟損失,并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未經允許擅自篡改、删除或破壞他人計算機文件,根據其造成損失的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對計算機系統、網絡造成損害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違反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登錄非法網站,通過QQ、微信、微博、博客等網絡新媒體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給他人、學校、社會、國家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利用計算機網絡參與金融詐騙,騙取他人及國家集體财産,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其他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參與吸毒、販毒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學生在校期間不準私自到江河、池塘等非正規遊泳場館遊泳。違反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發生意外事故者,後果自負;
(三)蓄意進行人身攻擊或造謠侮辱、诽謗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章 處分權限及程序
第二十條 研究生處負責研究生違反教育教學秩序、考試紀律、學術誠信行為和其他違紀行為的處理;教務處負責本科生違反教育教學秩序、考試紀律和學術誠信行為的處理;涉及治安、安全以及涉及違法犯罪的,由保衛工作部進行調查取證,并将調查材料移交相關職能部門并形成拟處理意見後報分管校領導同意後,由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處處理;學生工作部(處)負責本科生其他違紀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二級學院或研究生處負責查處并行文;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經學校德育工作領導小組通過後,由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處行文;開除學籍處分經校長辦公會通過後,由學校行文。
第二十二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者處分期限為6個月,受記過、留校察看處分者處分期限為12個月。在處分期限内,取消受處分學生參加各類評先評優、獎助學金和臨時困難補助等的評選資格,對已評選的各項獎學金、助學金不予發放。
第二十三條 處分決定作出後,由二級學院将處分決定書送交給學生本人,由受處分學生本人簽收;受處分學生拒絕簽收或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的,學校在校園網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10個工作日,即視為生效。
第二十四條 學生如對學校處分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六條 受處分學生申請處分解除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學生處分期限截止10個工作日内由本人提出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
(二)在處分期限内不得違反任何校紀校規;
(三)在處分期限内學生完成下列條件之一:
1. 滿足優秀學生獎勵條件;
2. 受學校或上級部門重大表彰、特殊貢獻;
3. 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者參加志願者服務、公益勞動、文明監督等公益活動5次及以上;
4. 受記過以上處分者需參加志願者服務、公益勞動、文明監督等公益活動10次及以上。
第二十七條 處分解除程序
(一)學生滿足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有條件,并出具受處分以來的現實表現材料,由班主任、輔導員、學院副書記審核并簽字認可。
(二)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處、教務處審核。
(三)學校主管領導審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生考試違紀作弊按《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黨員、團員如有違紀行為除參照本條例給予處理外,還需依照《黨章》《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或《團章》等黨紀黨規、團紀團規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 本條例中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可參照本條例相關條款給予處分;本條例與其他有關規定發生沖突時,以本條例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