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城院發〔2025〕20号
關于印發《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
《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已于2025年3月19日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 2025年3月20日
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公寓是在校大學生學習生活的重要場所,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開展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陣地。為維護學生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加強學生公寓管理與服務,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設立學風建設及學生管理科(以下簡稱學管科),為學生公寓管理和服務的機構,隸屬學生工作部(處)。
第三條 本規定适用于入住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各學生公寓的學生。
第二章 學生公寓入住、調整和退宿管理
第四條 我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在校學生原則上必須入住學生公寓,不允許在校外居住。如特殊情況需在校外住宿者,須本人填寫《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校外住宿申請表》《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校外住宿安全責任承諾書》并備齊相關材料進行申請,家長簽字同意(研究生由導師簽字同意),輔導員簽字同意,所屬學院簽字蓋章同意,報學校審批同意後方可在校外住宿。校外住宿原則上以學年為單位辦理,在上學年放假前完成(新生在開學一個月内完成)。
第五條 學生公寓住宿費的收取标準,嚴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廳、教育廳和物價管理部門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條 學生公寓所有學生的床位,一律由學管科以學院相對集中的原則統一分配、調整和管理。因公寓基建、宿舍維修、房源整合、學生轉專業等原因進行學生宿舍調整時,涉及的住宿學生應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調整工作。學生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寝室和床位時,必須本人申請,由所屬學院簽署意見,報學管科審批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七條 申請休學的學生,必須到學管科辦理退宿手續,其原床位不予保留;複學後向學管科申請,另行安排。
第八條 終止學籍的學生,應及時到學管科辦理退宿手續,并在規定時間内将所有個人物品搬離寝室。從辦理退宿手續之日的次月起以自然月為單位進行住宿費退費結算。因終止學籍辦理退宿手續的學生,原則上不再恢複其入住資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學管科提出入住申請。
第九條 為保障學生安全,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寒暑假期間原則上不安排學生留校住宿。确因考研、教學實習或社會實踐等需留校住宿的學生,須本人填寫《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假期學生留校申請表》《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假期留校學生管理協議書》并備齊相關材料進行申請,家長簽字同意(研究生由導師簽字同意),輔導員簽字同意,所屬學院簽字蓋章同意,報學校審批同意後方可留校住宿。
第十條 學生退宿離校時應做到遵紀守法、文明離寝離校。
第三章 學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學生公寓宿管員24小時值班,學生必須憑校園卡出入公寓。
第十二條 公寓門禁系統将記錄學生的出入情況,晚歸(超過22:30)情況定期予以通報。門禁系統每天23:30-05:30關閉,在此期間進出的學生,必須向宿管員出示有效證件,說明原因,辦理登記手續,方可出入學生公寓。
第十三條 住宿學生要增強安全防範意識,不得将本寝室的鑰匙和校園卡外借或轉讓他人使用;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丢失自負,學校不承擔财産保險責任。
第十四條 公寓宿管員處備有本樓學生寝室鑰匙,住宿學生借用本寝室鑰匙時,須憑有效證件到宿管員處辦理,不得将鑰匙借給他人。嚴禁私自調換、另加門鎖。
第十五條 住宿學生應自覺維護寝室安全,增強消防意識,提高逃生自救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發現火警、火災等災害事故時,應及時采取撤離現場、報警、滅火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條 學生公寓内嚴禁以下行為,違者将按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或造成後果的将追究其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一)學生公寓内外區域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嚴禁使用明火。
(二)嚴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管制刀具。
(三)嚴禁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毀壞公寓樓内各種指示燈、樓道内的應急燈、廣播、網絡等設施。
(四)公寓樓道、樓梯間等疏散通道内嚴禁占用、阻塞,嚴禁放置雜物(如晾衣架、鞋架、雨傘、外賣、快遞、垃圾等),嚴禁晾曬衣物。
(五)嚴禁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違禁電器(如電動車及其電池、電熱壺、電飯煲、電爐、熱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的電器)。
(六)嚴禁在寝室内或寝室之間私拉電線、網線或私接電路;嚴禁在寝室内燒煮飯菜、亂扔煙蒂等。
(七)嚴禁私自安裝熱水器、洗衣機、空調等大件電器。
(八)嚴禁其他可能給同學人身和财産安全造成危害或隐患的行為。
第十七條 學生寝室實行傳染病報告制度。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各類傳染病患者以及疑似患者,應主動報告宿管員、學管科及學校醫務室。
第十八條 遇有搶、盜、騙等社會治安或犯罪情況,及時撥打學校保衛處、學管科和公安機關等電話,注意保護現場及保存證據,并協助做好調查工作。
第四章 學生公寓紀律管理
第十九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作息時間,22:30前未回寝室者記晚歸違紀,23:10前未回寝室者記未歸違紀。周日至周四夏季19:30-21:30、冬季19:00-21:00為晚自習時間,沒有統一安排晚自習的學生須在寝室學習,嚴禁玩手機、玩電腦等娛樂活動。
第二十條 嚴禁在公寓内留宿他人(包括同性和異性)。未經輔導員批準,學生不得夜不歸宿。
第二十一條 學生不準進入異性同學寝室,若有特殊情況需進入寝室時,須在宿管員處憑有效證件登記,同意後方可進入,并按時離開;外單位人員或學生親屬、同學等來校看望學生需進入學生公寓時,須向宿管員出示有效證件,并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進入,并按時離開。
第二十二條 嚴禁在寝室及樓區内向窗外、門外、樓下潑水,不得亂丢垃圾和高空抛物。
第二十三條 公寓樓内須保持文明、安靜、祥和的氛圍。禁止大聲喧嘩、起哄鬧事、打架鬥毆或進行其他影響他人生活和學習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寝室内吸煙、飲酒、賭博、打牌、玩麻将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動;禁止在公寓内及周邊區域進行不文明、不健康的直播、短視頻拍攝等活動;禁止在學生公寓周邊使用無人機。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學生寝室、樓道、公寓外牆等牆壁、地面、天花闆上亂塗畫、亂張貼(不健康标語、傳單、廣告等)。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寝室内亂堆、亂放雜物;禁止在公寓内飼養任何寵物。
第二十七條 未經學管科批準,任何學生及單位團體不得在寝室内從事租賃、修理、銷售等經營性和收費性活動。學生有責任制止小商小販或傳銷人員在寝室内兜售物品,發現形迹可疑者,應及時向宿管員、學管科或保衛處等報告。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公寓内參與或組織非法傳銷、封建迷信、非法宗教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生的自行車應按指定的地點進行存放,并擺放整齊。嚴禁在學生公寓的大門口、樓道、寝室内以及公寓周圍的道路、消防通道上存放。
第三十條 住宿學生應服從學校工作人員管理,對不服從管理者,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學生公寓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 住宿學生須按要求和規定整理好個人内務,并積極配合保潔人員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生活垃圾要拿到垃圾處理點丢棄;嚴禁随地吐痰、亂扔或堆放生活垃圾,亂倒污水、剩飯菜等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二條 各寝室需積極執行每天一小掃,每周四一大掃的衛生制度,并積極配合學校檢查。
第六章 學生公寓公共設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寓樓和寝室内消防、水電設施、門窗、家具、通訊設備、宣傳欄、文化牆及其他設施、設備均為學校統一配置的公共财産,住宿學生應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破壞公共設施設備,不得擅自裝修寝室。
第三十四條 寝室内個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體保管,共同負責。未經同意,不得将任何家具轉借他人;不得将校内其他場所的家具搬入學生公寓使用;不得私自将寝室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擅自移動家具位置,不得損壞甚至丢失家具及其他公共設施設備。
第三十五條 學生公寓維修由後勤管理處負責,宿管員不定期對公用設施等進行清點檢查和維修。若寝室設施損壞,住宿人員應及時報修。自然損壞設施,可申請免費維修;若人為損壞設施,将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追究其相應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或處罰。
第七章 學生公寓水、電、網絡管理
第三十六條 住宿學生要強化節能意識,自覺節約能源。學生公寓執行定額配電和供水(電:每人每月5度,水:每人每月3噸),超額自費。
第三十七條 學生公寓内計算機和網絡的管理,按學校《校園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第八章 學生公寓文化建設
第三十八條 公寓文化是校園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管科将不定期開展公寓文化活動,豐富學生生活。
第三十九條 學管科将定期開展文明寝室、模範寝室、最美寝室等評選創建活動,努力營造“文明整潔,學風優良,和諧互助,安全有序”的學生公寓環境。
第四十條 持續推進“六進公寓”(思想引領、優良學風、文明養成、黨團組織、成長輔導、自我管理),充分發揮公寓管理的育人功能。
第九章 學生公寓獎懲制度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學生公寓的行為表現将作為學生綜合測評、評獎、評優、推優入黨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對于表現優秀、工作出色的學生宿管幹部,學管科将向相關職能部門和二級學院推薦,參加校級“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幹”“優秀團員”的評選。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綜合素質測評條例》《學生公寓檢查細則》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學生工作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