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儀器設備和實驗器材管理,特制定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一、下列主觀原因造成的設備器材損失,必須賠償。
1、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規定要求進行操作;
2、未經允許,擅自動、用、拆、禦儀器設備;
3、未了解儀器設備性能及操作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
4、工作失職,教師指導失誤,保管人員保管不當或不遵守安全管理規劃;
5、發生事故,隐瞞不報,推禦責任,态度惡劣;
6、損失重大,後果嚴重,除責令賠償外,視具體情況上報學校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賠償辦法
1、對照相機、收錄機、電風扇等民用性強的儀器設備、器材用于私事損壞的按原價賠償;
2、單價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儀器設備按下列辦法計價;
(1)損壞丢失次要零件,隻計算零件修理配件的損失價值;
(2)局部損壞可以修複的,隻計算修理費用;
(3)損壞後儀器設備質量顯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則按受損程度計價賠償;
(4)損壞丢失的儀器設備或主要零件,無法修配的,按儀器設備原價的30%—50%折價賠償,特殊情況可按當時市場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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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