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解讀二:
幹部選任标準有何變化?
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堪稱我黨最新的選人用人标準。此次修訂,吸收了最新的實踐成果,同時也回應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成長為一個好幹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組織培養。選什麼人就是風向标,就有什麼樣的幹部作風,乃至就有什麼樣的黨風。提拔重用德才不達标者甚至長期帶病的幹部,必然扭曲用人導向,挫傷幹部隊伍積極性,對政治生态造成嚴重破壞。如果領導班子、分管領導和組織部門都說不出哪個幹部強、哪個幹部弱,那就是失職。
習近平總書記的一系列重要論述振聾發聩、引人深思。此次修訂,《條例》從原來的11433字,增加到13361字。我們根據此次《條例》修訂内容,梳理幹部隊伍建設的一些變化。
一、政治标尺
必須看到,過去一段時間,一些單位選人用人工作出現弱化、淡化、虛化黨的領導的問題,過分看重推薦票、考試分數、GDP和年齡,導緻正确用人導向沒有得到很好體現。
此次修訂,第一條第一句話就是新增内容:“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了樹起選人用人的政治标尺,首先突出選拔幹部的政治标準,還增加了“必須把政治标準放在首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不得列入考察對象”等内容,首次增加了對政治理論學習的考察,考察情況包括“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
《條例》對于考察黨政幹部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比如對于黨政正職人員,要求考察“把握政治方向、駕馭全局、抓班子帶隊伍”等情況;在考察黨政工作部門時,在原有執行政策等内容的基礎上,增加了“制定政策”、“推動改革創新”等内容。
二、體現創新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曆時一年的修訂,充分吸收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選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新經驗新成果,增加内容包括“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四個意識”、“兩個維護”、“四個自信”、“三嚴三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特别是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新時代好幹部标準等。
根據國家機構改革,增加了國家監察委員會及其人員的相關職責。
三、科學用人
這次《條例》修訂,把原有的7條選拔任用原則,壓縮為6條,但是增加了“事業為上、人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等表述,就是注重把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崗位。
加強對幹部日常的考察,對組織(人事)部門提出了更高更具體的要求:“深化對幹部的日常了解”、“把功夫下在平時”、“考察工作時間之外道德品行的表現”、“了解考察對象生活圈、社交圈情況”等。
加大分析研判和動議的分量,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動議從原來的三條增加為五條,提出在分析研判和動議環節就要嚴格把關、提前核查有關事項,延伸了從嚴選拔的鍊條,将“凡提四必”“雙簽字”等要求固化下來。
将與考察對象面談作為一項程序單列并突出加以要求。要求進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價值取向、見識見解、适應能力、性格特點、心理素質等方面情況”。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拟任人選,增加“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的要求,在原有考察政治标準、道德品行、工作實績、作風、廉政等内容外,增加了“專業素養”考察,要深入了解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專業作風、專業精神等方面的情況。
改進競争性選拔,讓“唯分”傾向“偃旗息鼓”。合理确定競争性選拔範圍,明确不能将其作為選拔幹部的主要方式甚至唯一方式,不能硬性規定競争性選拔的頻次和比例。
四、擔當作為
2019年1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出席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專題研讨班開班式并發表重要講話時強調,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要加強鬥争曆練,增強鬥争本領,永葆鬥争精神……
怎樣激勵和保護敢于擔當作為的幹部,讓能者上、庸者下?《條例》在多處給出答案:
首先是導向,除了注重基層導向,還增加了“實踐”導向,強調“大力選拔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幹部”、“對不适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
其次是選拔任用條件,其中基本條件就包括“主動擔當作為,真抓實幹,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政治責任感和曆史使命感,有鬥争精神和鬥争本領”。
還有考察環節,将“敢于擔當”納入作風考察之中。
最後,還增加了“對符合有關規定給予容錯的幹部,應當客觀公正對待”,“ 因不适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免職的,一年内不得提拔”等要求。
五、紮緊籠子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好幹部是選出來的,更是管出來的。
《條例》提出的關于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新增“四廉”的要求: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
織密了制度的籠子,嚴格了把關的措施。除了在識人用人上把功夫下在平時,還增加了“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的要求。
考核結果運用更加嚴格,上一年度(原為近三年)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不得列入考察對象,受到誡勉處分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也不能列入考察對象。
壓實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所在單位黨委(黨組)責任,要求提出結論性意見并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簽字。
形成的書面考察材料内容增加一款:“審核幹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核查信訪舉報等情況的結論”。
新增加了不得提交會議讨論的情形:包括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未查核或者存疑的、幹部人事檔案存疑尚未查清的等8款内容。
在提到有計劃地派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複雜環境工作時,增加了“堅決防止‘鍍金’思想和短期行為”的表述。